文本描述
聘用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九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 %提成。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公休日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且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