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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物品的购买
第一条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用品管理员统一负责。
第二条 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向办公用品管理员报告,确定订购数量。如果办公印刷制品需要调整格式,或者某种办公用品的未来需要量将发生变化,也一并向管理员提出。调整印刷制品格式,必须由使用部门以文书形式提出正式申请,经总经办审核确定大致的规格、纸张质地与数量,然后到专门商店采购,选购价格合适、格式相近的印刷制品。
第三条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直接去商店购买或者订购的方式。
第四条 在各部门申请的办公用品中,如果包含有需要订购的办公用品,则申请部门必须另填一份订购单,经办公用品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向有关商店订购。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必须依据订购单,填写“订购进度控制卡”,卡中应写明订购日期、订购数量、单价以及具体订购商店等。
第五条 按订购单以及订购进度控制卡检查所订购办公用品,并核查在预定日期是否送到企业。
第六条 所订购办公用品送达后,按送货单进行验收,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与质量,确保无误后,在送货单上加盖印章,以示收到。然后在订购进度控制卡上做好登记,写明到货日期、数量等。
第七条 企业在收到办公用品后,对照订货单与订购进度控制卡,开具支付传票,经总经办签字盖章,做好登记,转交出纳室负责支付或结算。
第八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总企业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 “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下就近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办公用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审核,并且把审核结果连同申请书一起交付监督检查部门保存,以作为日后使用情况报告书的审核与检查依据。
办公(工程部)用品的申请、分发、领用及报废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分发办公用品,另一份用于分发、领用用品台账登记。申请书中须写明所需领用的物品、数量与单价金额。
第十条
(1) 有关人员接到各部门的申请书(两份)之后,须进行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受理册上做好登记,写明申请日期、申请部门、用品规格与名称,以及数量,然后再填写一份用品分发传票给发送室。
(2) 发送室进行核对后,把申请的全部用品备齐,分发给各部门。
(3) 用品分发后做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一份申请书连同用品发出通知书,转交办公用品管理室记账存档;另一份作为用品分发通知,连同分发物品一起返回各部门。
第十一条 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写清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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