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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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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7/3(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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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要求,经过成本调整和测算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的列入城市建设计划,除居民住宅、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外建筑项目的10千伏供电工程。 二、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是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费用。 三、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用电容量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原有公建项目增容的,增加容量部分按每千伏安1280元收取。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 35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四、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关于调整新建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582号)规定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本市各区、县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市电力公司收取的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要设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0日起实行。此前建设开发单位已办理供电工程报件登记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此前与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 ????????????????????????????????????????????????????????????????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