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