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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京政函[1999]120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1090593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于200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Gehua CATV Networ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邮编:100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835.2026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1999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迎接数字
化机遇,夯实、完善、开发有线电视网络的复合功能和独特价值,实行科学化规
范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
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三项:文艺、
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
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六项:文
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信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4月20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
利用有线电视自有界面发布广告(不得在收费点播节目中发布广告);有线电视
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
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
效期至2016年07月18日);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
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年01月20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
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2020年01月20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青年报业总公司(现
已更名为北京北青文化艺术公司)、北京有线全天电视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播发展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广播公司)、北京出版社(现已更名为北京出
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发起人出资时间为1999年,其中北京歌华文化发
展集团以净资产出资、其余四家皆以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7950.16
万股、328.07万股、262.46万股、262.46万股、196.85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168,352,026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
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
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
变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