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A2082-01 2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一)、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
动(释义十二)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三);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
四)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 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 消防员
潜水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职业运动员 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武打和特技演员
架空作业者 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 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
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第一和第二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A2082-01 3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
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
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
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释义十六)、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A2082-01 4
本附加合同可经本公司同意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
保险费,且已选择了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
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十五条借款
本附加合同可经本公司同意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3)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而终止效力,且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第一和第二款
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未达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七)须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