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年3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
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
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
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
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
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
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
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鸣 宇平
赵冀生 李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宇
罗崇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