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消)行决字[2001 ]第(产)04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沧县消防器材维修部经营消防器材维修、销售业务,已取得维修许可证(审核意见书)和销售许可证。 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 该单位所销售的部分外省消防器材无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和河北省备案证;维修的灭火器无原生产厂家名称及出厂日期;所有维修质量体系无99年以来的资料,质量体系不合格。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 1、2款第 项和《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 四十九、三十九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的处罚,限你(单位)于2001年 7月 30日前 将罚款交消防支队防火处 (履行方式和期限)。
承办部门: 防火处
承办人: 吴希晖、彭涛
审核人:
签发人:
处罚机关印章
2001年7月21日
www.m448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