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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解析
1、主要法规条款分析
(1)在财税字(2000)第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a) 可享受抵免政策的企业范围: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b) 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国产设备的界定:
所购国产设备应属于国发(1997)第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如所购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外的投资项目以及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应在国家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可比照执行该政策;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c) 可抵免金额:
所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作为抵免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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