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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
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
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1.2生育保险的制定的目的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
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1.3生育保险适用的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4生育保险的筹资原则: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
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1.5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
险基金,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待遇
2.1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
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
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2.2医疗费
○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
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
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专家提醒:
1988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
险[1998]2号),对生育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
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目前该办法主要在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
3如何领取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
医疗费
案例直通车
○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
江苏某皮件厂女工王某,1998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王某于2003年9
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
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王某2000元。王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
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
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王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
皮件厂的对生育女职工实行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与劳动法规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
力;王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皮件厂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
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王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
采取包干的办法。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因此本案中,皮件厂所制订的对生育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的办法违背了劳动
法规,应属于无效的制度;企业应当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生育保险缴费问题
某企业1999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按
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
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
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对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
分析:
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明确规定,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企业应
当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这个案例反映了某些企业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了劳动者,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该制度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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