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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118-220.05-94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
本标准起草人:陶义
修订:陶义
审核:
审定:
审批:
本标准于 1994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
1999年10月10日首次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118—220.05—1999
纳税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税范围、税收管理应遵守原则、发票管理、增值税低扣项管理、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财务部门的纳税管理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管理职能
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纳税核算、申报和交税的管理工作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等
管理内容与要求
增值税管理原则
4.1.1 销售电力或修理必须交纳增值税
4.1.2 增值税税率
4.1.2.1下列各项增值税税率为17%
A电力
B提供修配劳务
4.1.2.2下列各项增值税税率为13%
A矿产原煤
B图书、报刊、杂志
4.1.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4.1.4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4.1.5 进项税额的核定:
A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完税证上注明的增殖税额
4..1.6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低扣
A够进固定资产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D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4.1.7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低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低扣的进项税额
4.1.8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低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低扣
4.1.9免税或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
4.1.10增值税的申报工作应于每月10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原则
4.2.1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于每月10前申报
4.2.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定,以当月上缴的增值税为标准,按7%的比率计提上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上缴增值税×7%
所得税管理原则
4.3.1所得税上缴一般与会计年度末一次交清
4.3.2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33%的比率计算。于次月交清
应交所得税额=利润总额×33%
4.4增值税发票管理原则
4.4.1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管理,不符和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
4.4.2低扣税联按时间逐笔登记帐薄,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4.4.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
A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B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做扣税凭证
C第三联为税款低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D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记凭证
协调关系
财务部门在财务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申报、扣税工作
材料供应部门在采购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努力取得专用发票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用发票的开具、低扣的审计、监督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管理下进行
6.2财务部门负责低扣税额统计及各项税收制度执行情况
6.3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按公司经济责任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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