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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4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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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2/24(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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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阶段和过程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卢开发经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或运行过程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和企业组建;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
我国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利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就谈不上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同占有权、收益权一起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用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的权利。土地收益权和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属

国家虽然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不能去直接行使这些权力,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并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土地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律也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享有一定的权利外,还必须对土地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前者是出让者,后者是受让者。出让后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用地者通过有偿形式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并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

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生地),也可以是完成市政设施(七通一平)的土地(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合同形式进行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要求择优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在办理完一切手续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拍卖主持入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O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履行原合同义务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其他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出售、交换、赠予

2.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土地使用前转让形式主要有出售和交换等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将土地的直接支配权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出租方支付地价及有关价款。土地使用权出售后,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即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相互交换余期的土地使用权时,交换的双方连同原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还有出租、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形式

(五)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取得方式和无偿取得方式

1.有偿取得方式,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赞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2.无偿取得的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没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管理
(一)征用农地的性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征用农业用地的建没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汁划、井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产权关系的变化。首先,通过征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即把原来的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其次,通过征地变更厂土地所有权关系,即把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再次,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即把农业用地变成了城市用地,从而也使土地实现了价值增值;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所以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办事

(二)农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即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除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其他需要征用的土地,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三)农地征用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补偿的步骤、标准和用途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要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
2.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对征用土非耕地,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补偿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第一耕地补偿费的构成。按照国家的规定,耕地补偿费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到10倍

第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由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安置补偿费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为: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