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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号),对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特申请定额减免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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