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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条款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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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8/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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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6-1
阳光人寿[2016]医疗保险00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TEMA-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但需补交您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1.4
您有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续保本保险的权利...2.1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1.4、2.3、2.5、3.2、4.2、8.1、9.1、11.1、12
被保险人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2.3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可以根据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调整医疗保险责任条款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2
26-2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7合同解除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1.4犹豫期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
保)的手续及风险
8保单权益转移
12.10医疗保险责任
12.11医疗必需且合理
12.12医疗费用
12.13住院
8.1保单权益转移12.14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
12.15门急诊
12.16专科医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续保与保证
续保期间
9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合同效力中止
12.17恶性肿瘤
12.18高血压病
2.2保险金额9.2合同效力恢复12.19糖尿病
12.20冠心病
12.21恶性肿瘤早期筛查
2.3医疗保险责任
2.4个人账户积累责任
2.5责任免除10如实告知12.22退休
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2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3保险金的申请10.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异常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限制12.24醉酒
12.25毒品
3.3保险金申请12.26酒后驾驶
3.4保险金给付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2.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28无有效行驶证
12.29机动车
12.30潜水
12.31攀岩
12.32探险
12.33武术比赛
3.5健康管理服务的申请
3.6诉讼时效
11.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1.2合同效力终止
4保险费的交纳及条款调整机制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11.3合同内容变更
11.4被保险人状态变更
11.5补充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11.6联系方式变更
4.3保险费的分配11.7争议处理12.34特技表演
4.4差额返还机制11.8保险事故鉴定12.35康复治疗
12.36医疗事故
5个人账户12释义12.37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5.1个人账户设立12.1周岁
12.2法定退休年龄
12.3基本医疗保险
12.38保单月度
5.2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5.3个人账户价值的使用
12.39简单赔付率
12.40结算利率
5.4退保费用
5.5被保险人身故后个人账
12.4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2.41最低保证利率
12.42未满期净风险保费
户处理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12.5既往症
12.6缴纳个人所得税
12.7补充医疗保险
12.8团体
12.9有效身份证件
26-3
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合同”,“本保险”指“阳
光人寿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产品”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12.1)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12.2),正参加公费
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2.3),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的纳税人(见12.4),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保险:
(1)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确定其为非既往症(见12.5)的人员

(2)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人员的,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
纳个人所得税(见12.6)满1年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12.7),被保险人应提供已参加补充
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见12.8)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我们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合
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在您补交您已享
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后,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的保单是从其他保险公司转入本公司,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2.9)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
和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
自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续保与保
证续保期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但若于续保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见12.10)
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①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41周岁的,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且年满法定
退休年龄

②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且年满法定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