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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半年苏州房地产市场年度报告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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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6/6(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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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目 录 一、 政策法规.........3 二、 宏观经济分析....15 (一) 苏州房地产开发指标分析......15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分析......17 三、 上半年苏州房地产市场分析.........17 (一) 上半年土地市场分析...17 (二) 上半年商品房供给分析.20 (三) 上半年全市商品住宅成交分析.......21 四、 区域板块市场分析27 (一) 中心城区市场分析27 (二) 相城区房地产市场分析........29 (三) 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31 (四) 吴中区市场分析..33 (五) 重点板块分析:工业园区市场分析..........37 五、 下半年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测.........44 江苏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校场桥路创新科技园5幢2楼 电话:0512-67571365 67571367 传真0512-67571366-803 3 一、 政策法规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国务院办公厅1月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指出:土地闲置 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 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通知还要求,6 月底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 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 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 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 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 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设部:新批商品房建设面积70%需90平方米以下 建设部于2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明确各地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 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江苏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校场桥路创新科技园5幢2楼 电话:0512-67571365 67571367 传真0512-67571366-803 4 各城市要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至 住房建设规划 房企税收新政靴子落地 按≥20%的利润预缴税 4月16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9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 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并于1月1日起执行。但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 完毕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 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 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 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 旦将所得税每月缴付,则资金流动率将有所下降 《通知》同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 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 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未 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预缴已经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有地产公司表示,对比新出台 的税收政策,新的内容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企业基本都是 按照季度缴纳税款的,而列表中的预计利润率也和目前缴纳额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以上简介无排版格式,详细内容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