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篇
建设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1年7月以建设部第90号令的形式重新修正并颁发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法规篇
10月公布的、自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同时在第六十七条制定了逾期不补报的处罚规定
法规篇
山西省建设厅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起实施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把城建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该《条例》中明确了下来,纳入了地方行业法规层面
法规篇
2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对太原市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作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法规篇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法规篇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验收意见。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补充、完善。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法规篇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原件或者副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向移交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其中第二十七条制定了未在规定时限移交档案时相应的处罚条令
管理篇
建设工程文件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筹划、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筹划、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要转化为档案,一般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
第二个条件:必须是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个条件:必须是按照一定规范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建设工程文件从载体上分为:纸质、声像(照片和录像)、电子、缩微胶片、模型以及实物等。从内容上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
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是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不能缺少的文件:政府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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