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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行为制度 Commerciallaw ByAquar 引例 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属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自助寄存柜是否是超市的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 ★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 ★主观主义原则: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商行为可以是任何主体所从事的营利行为。 ★客观主义原则: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主体从事的“绝对商行为”; ★商主体专为营利性营业目的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 ★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 我国商行为的概念 观点一: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类型; 观点二: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观点三: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营利的行为。 概念: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均为商行为;企业所实施的行为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二、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传统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营业性行为; 3、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中国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经营性行为; 3、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商行为的特征 思考 1、寺庙、国家博物馆的售票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 2、个人投资、炒股是否构成商行为? 3、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三、商行为的分类24 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 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 行为、保险行为 通常由法律列举限定的, 不能作推定解释。 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是指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1、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双方商事行为 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 如: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商品销售行为、制造商与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商事代理行为、商业居间 单方商事行为 只有一方为商主体(混合交易行为) 如:银行—普通市民、零售商—消费者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 三、商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商行为概述 基本商行为 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附属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 3、以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 意义:理论和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的现代社会,此分类将越来越模糊。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