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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2
合肥高新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4
合肥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 18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3
合肥高新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l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一般5--7年,最长不超过十年;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核定支持性价格。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的,高新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对重大的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科研机构等学校引进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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