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九九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操作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和董事会行事;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真诚地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定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除非可证明在表决时要表明异议并记载与会议记录。
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定董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根据经营需要,授权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行使法定代表人的部分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联络工作及董事会的其他对外联络工作,联系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下设秘书处和法律事务室,作为董事会的服务办事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现两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二)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1)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2)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3)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4)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5)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6)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董事发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