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工会、职代会、妇女工作制度。
一、工会工作制度
1、公司工会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个维护”相统一;
2、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广大职工和下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4、树立全局观念,工作中认真负责,准确、迅速,注重质量,讲究效率;
5、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6、每年春节、藏历年前为“送温暖”活动时间,把慰问伤、残、病号、病故家属及离退休人员作为一项长期制度;
7、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8、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9、公文处理:收、发文、分办、崔办、拟稿、审核、传递、立卷;
10、对印章严格管理,使用工会印章必须主席(副主席)批准。
二、工会财务制度
1、每季度末按时收缴上级工会下达的工会经费任务;
2、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依靠职工用好经费;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提出其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须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
四、妇女工作制度
1、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2、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3、女职工委员会监督、协助保护女职工权益。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二ОО二年四月十二日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职代会及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地位,发展工会组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公司工会、职代会和妇女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会在西藏交通厅工会和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协调配合地开展自身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企业改革的发展,全面履行工会职能。
二、公司工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由7人组成,设工会主席1人。
第五条:公司工会依照《工会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办公,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劳动争议领导小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分公司根据各自情况相应成立工会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设女工委员会、职代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职代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名。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第九条:各分公司职代会负责本单位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报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对公司领导的德、能、勤、绩进行评议,提出其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须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四、妇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妇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设置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人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一名女职工担任主任,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各分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立功建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积极为妇女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制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五、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工会与公司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按照“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贸易工作秩序”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职工是集体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的主体。公司与职工双方代表,组成以签定集体合同为任务的集体协商会议。协商期间,公司方面的首席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担任;职工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