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规范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含试用期)。
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政府规定,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定期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并互相监督。
第二章社保管理
第四条缴交社会保险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第五条社会保险的交缴规定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每年地区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地区社会月平均工资调整后次月,由人力资源部对统一对公司参保员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比例表
公司为员工投保比例
员工个人投保比例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20%
10%
1.5%
0.5%
8%
2%+3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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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总额的28%,其中公司承担20%;员工个人承担8%。
二、医疗保险:北京市医疗保险按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交,其中公司承担10%;个人承担2%;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失业保险: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总额的2%,其中公司承担1.5%;个人承担0.5%。
四、工伤保险: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由企业全额承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一)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纳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范畴。
(二)在原单位已加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供与原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入职前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员工,需提供办理参保的相关资料。
(四)外地员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人事档案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据的未参保证明材料。
二、属下列情形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社会保险
(一)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或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三)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的员工。
第八条不同职级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员工级、主管级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即: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经理助理级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在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上增加200元。
(三)副经理、经理级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在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上增加300元。
(四)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在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增加500元。
第九条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事项
一、新入职工员工待试用转正后,且符合公司规定的参加社保条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参保事宜。
二、办理参保事宜的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并由人资源部进行审查、核实;不符合公司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因员工本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而遗误办理社保事宜,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员工试用期间应缴纳的保险金额,由人力资源部待员工转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并补缴。
五、因各种原因试用满30天以上,而未满试用的离职员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的各类社会保险金额,并退还本人;试用不足30天而离职的员工,公司不承担社保险费用。
第十条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一、根据员工的实际薪资水平,结合公司确定的不同职级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予以缴纳。
(一)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实际薪资水平高于上年度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其缴费基数按照公司确定的不同职级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执行。
二、员工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由公司从其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员工在集团内工作调动,须转移社保关系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二)员工调离、辞职、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转移社保关系手续,并停止缴各类社保;因个人原因遗误时间不能及时转移社保关系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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