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山东省路桥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规划山东路桥集团的发展战略,健全集团投资决策管理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和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应由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董事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委员会秘书一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因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集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集团母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集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集团企业经营方式转变、集团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终止、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集团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2、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3、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其余事项的研究评价报告;
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集团利益;
2、除法律规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集团秘密;
3、保证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三条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董事会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集团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四条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成员组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集,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审议决定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安排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做好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集团有关方面的材料。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集团发展战略工作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