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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集团融资决策的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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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0(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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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集团融资决策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本管理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制订。
本管理规范所称集团融资是指依据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的集团公司本部的融资和子公司的融资。
集团公司本部限额以下的融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决策,不纳入本规范管理;子公司限额以下的融资由子公司自行决策,不纳入本规范管理。
第二章集团公司本部的融资决策管理规范
融资方案的提出。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投资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及其它战略规划等作出资金需求预测,并根据资金需求预测提出融资方案,经主管副总经理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融资方案至少应包括:融资目的、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成本、融资期限、资金偿还方式、偿还计划及风险程度说明,并附相应的支持材料。
总经理收到融资方案后,尽快召集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形成经理层意见,连同融资方案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融资方案和经理层意见后,先由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形成有效的融资方案。
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融资方案。
第三章对子公司的融资决策管理
子公司的重大融资事项,在子公司法定机构决策前,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须负责将融资方案连同支持材料及子公司的议决时间尽早送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收到子公司的融资方案等材料后,参照集团公司本部融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财务部在审查时间安排上,要注意留出合理的给总经理审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原则是,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意见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议决前出来。
董事会收到总经理上报的初步意见后,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形成最终意见反馈给集团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收到董事会最终意见后,安排财务部以书面形式(加盖集团公司行政公章)通知派出董事。
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必须按董事会的最终意见,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进行表决,并负责将子公司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财务部做好备案登记,并负责通知或上报有关机构或人员。
第四章责任
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总经理
集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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