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合同管理,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中心及中心各部门对外签定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中心设立法律顾问,负责中心合同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管理是中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心各级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的拟订与谈判
第五条具体经办人由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指定。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与外单位商谈合同相关事宜。具体经办人负责根据中心合同文本拟订合同草稿。
具体经办人在拟订合同主要条款开始实质性合同谈判时,应将情况上报中心分管主任,并由中心分管主任决定是否派遣中心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实质性谈判工作。参与实质性谈判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由具体经办人负责主谈。
三、合同的审核、批准与签定
第七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经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事前无法完成审查程序的,经中心主任口头同意后可以签定合同,但必须事后补办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根据中心主任的安排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决策参考意见。
第九条签约人(是指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委托的分管主任或其他代理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十一条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采用中心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签定时,签约人、具体经办人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谋取私利,一经发现,将酌情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签约人为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为合同履行的第二责任人。签约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所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签约人和具体经办人为合同签定、解除的主要责任人,
法律顾问根据中心主任的安排,予以协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如期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并报中心主任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无效。
第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损公利私损害中心利益的,一经发现,与第十二条相似,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签约人和具体经办人是合同纠纷处理的主要责任人,法律顾问根据中心主任的安排,予以协助。
合同纠纷处理中各方应当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十一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七、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审核、管理中心的各类合同;
2、协助下属企业审核、管理相关合同,提供法律帮助;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4、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5、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签约人和具体经办人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违章越权,也不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与法律顾问一起协作处理;
具体经办人负责保管好本人经办的合同资料;在合同文本签署、变更或解除文书签定后7日内,除自己保留1份合同复印件外,提供1份复印件给法律顾问,将合同文本原件上交给中心综合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心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并酌情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心综合部门应认真做好合同的归档工作。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