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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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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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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7/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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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全称:西藏昌都地区康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住所:昌都地区昌都县聚盛路42号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对外投资。
第十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所有股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四川中联融资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650
65%
2014/6/30西藏昌都地区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350
35%
2014/6/30
合计
1000
100%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典当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公司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