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本物业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订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临时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通过正式《业主公约章程》)。
第三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三)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八)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应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二)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攀枝花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四)在购房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不够使用的情况下,按照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六)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七)当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五条业主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其中:放盗窗只能安装在其窗户内部;严禁直接对外排油烟(须从厨房油烟管道排放);雨蓬颜色、款式须按物管公司统一标准进行安装;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改动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闭路电视、安防监控、三表远传、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 (八)本小区为人车分流设计,除消防车外,小区内部严禁车辆通行。 (九)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中午十二点至二点半,或晚上十一点后鸣喇叭、大声喧哗、装修噪音等。 (十)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雨蓬颜色、款式须按物管公司统一标准进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