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制定了集团为在册职员(在册职员是指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开展职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实施标准;
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管理职责
管理机构
集团对职员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负责指导、实施、检查考核职员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执行岗位
人力资源中心是开展各项职员社会保障工作执行部门。人力资源中心设薪酬福利岗位,负责集团职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
管理内容
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数额的计算和报表。
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方法
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在册职员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制表,核算人数并按照规定计算养老保险金缴纳数额,填写《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收缴月报表》,经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监、总监审核签字后,于下月25日前将月报表报缴社会保障中心。
社会保障中心根据每月报表金额,通过银行按月划转养老保险缴纳金。计划财务中心收到银行发来的缴纳单后,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薪酬绩效部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缴纳清单,列出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中心入帐。
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缴纳清单在职员工资中扣减集团代为缴纳的职员个人缴纳金额,并记入职员薪酬清单。
人力资源中心对集团新进职员所建相关保险档案进行审核、登记,并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
基本原则
集团为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将个人档案已转入集团的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金账户并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方与职员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比例
集团按照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作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统一标准。
集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该款项由集团按月缴纳至职员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
职员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金,该款项由企业在发放月薪时代为扣缴。
所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
其它事项
集团和职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集团停止为职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其人事档案需存放在企业、养老保险金账户仍需保留在企业户头上的,该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书,养老保险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委托企业为其代缴。
养老保险金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相关条款到政府指定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使用手续。
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并考核。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执行。
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