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神华准格尔能源集团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
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
(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
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
(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
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