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 (二)经营原则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要求 (五)贷款利率 (六)发展前景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七、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九、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第二章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实务
一、小额贷款的概念
二、信贷比例管理三、贷款的基本制度 1、贷款的“三性”原则
2、“5C”原则
3、贷款的“三查”制度 4、审贷分离制度
四、小额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三)贷款卡
(四)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禁止贷款的对象
五、贷款种类
1、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
3、票据贴现
4、组合贷款
六、小额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与贷款申请
1、贷款咨询受理
2、客户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立项
(三)贷款调查的前期准备 1、客户经理的准备工作
2、信贷调查原则 (四)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
(五)贷款调查
1、贷款调查的要求:
2、贷款调查的内容:
3、贷款调查的方法
4、贷前调查报告
(六)贷款审查
1、认真全面初审贷款调查报告
2、突出审查贷款风险控制点
3、撰写贷款审查报告
4、法律合规审查
(七)贷款审批
(八)贷款发放
七、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二)抵押物的确定
(三)质物的确定
(四)担保方式的选择
(五)贷款担保的审查
(六)担保合同的订立
(七)贷款担保的管理
(八)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贷后管理规定
(一)贷后基础管理
(二)贷后检查
1、 现场实地检查 2、 非现场报表检查 3、贷后检查频率
4、贷后检查内容
5、 贷后检查报告
(三)风险预警管理
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规则: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底线)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40%。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
内部机构设置总经理室、综合部、财务部、信贷部、风险管理部等。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风险管理部为审查部门,总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