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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盈精工科技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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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7/26(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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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创盈精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版本:01
编号:创盈精工201308001

执行日期:2014年9月10日
编写
张文其
审核

核准



目的
消除和避免在生产及其它各种作业过程中的各种火灾危险,防止火灾的发生。
范围
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禁火区内从事动火的作业。
定义
3.1 动火:是指在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机、电钻(指喷油部、移印部、危险品仓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烧粘模。
3.2 禁火区:本公司禁火区指在公司所有范围内(除厨房生活用火外)如注塑部,喷印部,仓库,工模部,电工维修部、啤机等有固定动火作业地点的区域。
权责
4.1 本公司内部动火许可证的申办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
4.2 外来协作单位到公司内动火之许可证由负责接洽管理部门代为申请。
4.3 动火许可证的复查审核由安全主任负责。
4.4 动火许可证的终审由总经理批准。
4.5 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查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人事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动火前30分钟应主动向现场部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 动火监护人由保安队派专人担任。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上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 生产现场作业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作业。
4.9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防火措施,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点
5.1 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手续不齐,动火许可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有落实之前亦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新办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
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书面记录;由审证的人事部门通知邻近车间、部门提出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作为相关防护工作。
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要在生产现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5.4 隔离: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它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它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线、电缆的隔离措施。
5.5 移去易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米以内的一切易燃物,如天那水、未清洗 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空框、布料等移到安全地点。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要在生产现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5.4 隔离: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它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它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线、电缆的隔离措施。
5.5 移去易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米以内的一切易燃物,如天那水、未清洗 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空框、布料等移到安全地点。
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不可中断;在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动火,应增加监护人到现场保护。
5.7 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的规定,人事部安全主任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8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及监护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担任;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在动火作业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的批准才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五级以上大风不准安排在室外动火,已进行时,应停止作业,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点应距 明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捧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物体,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落。
5.9 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电源。
罚则
6.1 无动火许可证或审批手续不齐擅自在禁火区域内动火者或强行安排动火作业者,经予记大过并经济处罚。
6.2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进行操作、监护人擅离职守者,按公司制度处罚。
6.3 无证或手续不全或强行安排动火作业,以及违规操作、违规审批而引起火灾事故者,将根据情节依照公司制度、国家有关法规从严处罚,甚至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附:《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