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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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文化,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运行,促使全体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爱岗敬业认真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按本制度的条例处理日常发生的各类事件。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日常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文明卫生及相应的处罚办法;
员工在享受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责任支付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利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绩效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职责: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及工段长,负责所属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纪律的员工按本守则有关条款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报行政部及主管领导审批;行政部有权就违纪行为根据本规章制度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2.1、员工招聘细则参照本公司06年第4号《员工招聘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例;
2.2、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3、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4、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2.5、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所有培训费用;
2.6、公司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实地下线培训,让员工在线上实际操作产品,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提出辞职,员工应支付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时所耗材料费、指导费等);
2.7、员工经过培训上岗后,不能适应工作岗位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所有培训费用;
2.8、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期限的长短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试用期为30天至6个月;
2.9、公司对一线操作员工的试用期为30天,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为60天;
劳动合同管理
3.1、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3.2、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援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3.3、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产生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签的除外;
3.5、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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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合同:
3.6.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6.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6.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6.4、在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6.5、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6.6、连续3天(含3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在15天以上的,经教育无效的;
3.6.7、蓄意扰乱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及蓄意制造事端行为严重的;
3.6.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3.6.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依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3.7、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经预告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7.1、本公司不可抗拒因素,生产订单减少经部门申报减员的;
3.7.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及各项指标,或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损失严重的;
3.7.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7.4、国家有关规定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7.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3.8、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3.8.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3.8.2、公司为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8.3、对生产、经营的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8.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3.8.5、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没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8.7、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3.9、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3.9.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3.9.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9.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3.9.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消的;
3.9.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10、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3.1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1、公司规定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或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4.2、员工每天正常的上班时间为8点至16:45分,中餐时间30分钟,晚餐时间为16:45至17点30分;
4.3、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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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本公司视工作需要可采取昼夜轮班制;
4.5、特殊情况作息时间公司可按需要进行调整;
4.6、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下班后继续工作或员工下班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
可视为加班;
4.7、计件员工因自身原因未在8小时内完成公司下发的额定计件产量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允许到公司工作但不计入加班时间,此加班时间段内不需要刷卡记录,但必须到门卫登记;
4.8、员工的各类假期如下:
4.8.1、凡工作时间需外出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视为事假;
4.8.2、病假:员工患病持有市级正规医院(市第六医院)和指定医院钟公庙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卡等相关资料,办理请假手续后,则此病休期间视为病假。特殊情况下如当天不能办理病假手续,应电告部门经理,在身体康复后上班第一天应随带就医证明及时填写《请假单》补办手续;
4.8.3、年休假:
4.8.3.1、适用对象:
员工在公司满1年后,可以享受年休假;
4.8.3.2、假期规定:
4.8.3.2.1、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8.3.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4.8.3.3、使用规定:
4.8.3.3.1、年休假须在本年度内使用,不得续延或提前;
4.8.3.3.2、年休假可以是员工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使用,也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由直接主管作出休假安排,员工应配合;
4.8.3.3.3、年休假计算工龄以员工实际到职之日为准,例:某员工2005年8月18日报到,自2006年8月18日至2007年8月17日可休年休假5天,依次类推;
4.8.3.3.4、年休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不得补办,年休假时间最小单位8小时(壹天)。
4.8.3.3.5、员工申请使用年休假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行政部进行审核,最后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
4.8.3.3.6、非生产(工作)原因,未使用的年休假期作放弃处理;
4.8.4、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假7天(女员工23周岁,男员工25周岁结婚)应提前提供政府相关单位核发的结婚证明。婚假的申请和使用用必须在结婚证书出具后半年内有效,并限一次性连续休完。
4.8.5、产假:
凡家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在公司服务期满1年后怀孕,生育将享受90天正常产假;小产假期为15天(只能享受一次);多胞胎或难产的将享受105天产假。
4.8.6、哺乳假:
凡家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在产后哺乳假的6个月内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女性员工在哺乳期间出入公司应在门卫进行登记。
4.8.7、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公司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享受3天丧假;非直系亲属(仅指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公司员工非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享受2天丧假。
4.9、前(4.8)节中所有假期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除病假或特殊情况)3天以下(含3天)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