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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二章编制、定编
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五条: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九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八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三、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四、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九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于每年十月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因特殊情况急需用人时,用人部门至少提前二十天提出申请。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的招聘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通过面试的人员须于次月报到。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十二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四章工作守则
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每月平均工作22.5天。生产部实行每天三班轮班工作制,具体时间由生产总监安排。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十五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三十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技术和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佣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六章出差
第二十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培训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八章调职
第二十九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三十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三十一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九章保密
第三十二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三十三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三十四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