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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营改增及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经典培训课程课件PPT(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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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6/1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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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营改增”及中小企业税务筹划 教师简介 李旭红,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高级税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责任教授,清华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科会计学方向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税收学专业经济学博士,金融学硕士 中国光大银行《中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支持》课题主持人,参与财政部《物业税税基评估》、《中国税式支出》、《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协调》等课题的研究,及中国石油《财税环境研究项目》、《财务战略研究》、《关联交易价格管理》等项目。著有多部专著、编著及译著,并曾多次在核心期刊及专业期刊发表财税领域的学术论文 长期担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中央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各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及各级财税机关干部的后续教育工作。部分授课的单位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神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航空器材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北京广播电视集团、海航资本、长江电力、西部矿业、北青传媒、北京移动、中电投、北京能源、国电电力、国家电网等上市公司。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税务筹划 案例 2009年9月广东康利制药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康泰食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账面计税基础为360万)给当地一家叫威信的公司,威信公司用自己子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来收购康泰食品公司的这部分股权。根据评估机构的估价,康泰公司50%股权的市场价值为500万元,但康利制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出售子公司的股权并没有得到现金收入所以没有将这14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9)59号文,认为康利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有偷税行为,故要求其补税并处一定的罚金。 根据59号文,只有当康利制药有限公司出售康泰食品公司75%或以上的股权,同时威信公司在股权收购中向其支付的对价(交易金额)中股权支付额不低于85%,康利制药有限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中与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才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避税(tax avoidance)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经营行为或经营方式不让纳税义务发生;而逃税(tax evasion)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 避税与逃税 案例 苏宁环球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其主要方案为:上市公司苏宁环球向自然人张桂平和张康黎发行股份,购买二人所持浦东公司84%的股权。浦东公司84%股权在重组中评估作价50.95亿元,相对两名股东的取得成本2.5亿元增值48.45亿元。市场上类似苏宁环球采用个人以所持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的重组案例较多,如已经完成的五洲明珠、宏达高科、三一重工、ST贤成,以及尚未完成的*ST 宝硕、海通集团、*ST 得亨等等。同时,另有一家企业B公司持有无锡市商业银行股票1000万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所持股份以1:1.508的比例折股后转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讨论:以上两家公司股权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向江苏地税局下发内部回函《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函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偷税与逃避缴纳税款罪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 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我国目前流行一种观点,认为避税和税务筹划应严格区分。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进行规避税收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在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获取税收收益的行为。 避税与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