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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指导工程项目部及各部门按流程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顺利完成各项工程的工作任务,根据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2 适用范围
本操作流程适用于贵州众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工程设备、材料计划配置、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及库房管理。
3 职责
3.1 工程部负责爆破工程的设备、材料等计划的编制及工程的施工。
3.2 公司综合事务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工程部的计划负责组织采购以及配备。
3.3 危货办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工作的安排、组织等工作。
3.4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等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4.2.4条的规定执行。
4 规定及要求
4.1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图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图见附件一。
4.2 管理要求
4.2.1爆破工程的规划及器材、设备配置
公司签订爆破工程项目后,要对工程概况做详细的规划,根据工程规模,计划配置爆破器材及钻孔设备和其他辅助器材,为工程的顺利完工做好前期铺垫。
4.2.2 爆破器材的采购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行政审批物资,采购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按照工程使用情况,严格按照购买许可证上面的数量、品种购买,选取合格的生产厂家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
爆破器材采购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3 爆破器材的运输
按照本公司《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4条的规定执行。
4.2.4 爆破器材的装卸
按照本公司《民爆物品装卸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执行。
4.2.4 验收入库
爆破器材运输至施工现场仓库时,由押运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交接,清点数目,办理交接手续入库,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同时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5 爆破器材储存
按照本公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第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2.6 爆破器材的保管
按照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安全职责)》第4.11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7 爆破器材的发放
建立验收、领发、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破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8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选派、培训有爆破作业合格证专职人员担任,掌握和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人来担任,以保证安全,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熟悉使用报批材料之规定性能,正确使用爆破器材方法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9 钻孔
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确定炮孔直径、钻机型号,按照规定的方位、角度、孔布置顺序进行钻孔,钻孔完毕后进行记录,并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进行资料收集。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0 爆破工具的准备
爆破员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爆破工具,熟悉这些爆破工具的性能,正确掌握它的使用方法,如起爆器,放炮母线,炮棍,掏勺 和测量绳等,每次爆破前都要检查这些工具使用的可靠性。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1 起爆药包的装配
把领出的炸药、雷管和其他爆破器材运送到使用地点,把雷管、导爆索按爆破设计规定装进炸药药卷,进行起爆药包制备。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2 装填炮孔操作要求及药量控制
装填炮孔时,应按规定进行装填,将炸药用炮棍送入孔底,并使药卷间彼此相靠,为了提高爆破效果,炮孔未装药段应该用炮泥堵塞,只准爆破员装药,装药量要按照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爆破员要对爆破器材、放炮工具、起爆药包装配、现场设备掩护、起爆电源盒开关检查。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3 起爆操作
爆破员把炮眼装填完并对连接好的起爆网络进行起爆,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三次起爆信号操作。
4.2.14 预防盲炮的措施
选用合格的雷管,不使用变质的炸药,提高爆破网路的敷设质量,放炮工具要保持良好的性能,起爆器要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5 盲炮的处理
爆破完毕后,检查是否产生盲炮,如果发生盲炮,处理方法是距盲炮至少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与盲炮平行的新炮孔,重新装药,警戒放炮;或者把盲炮的炸药、雷管掏出,回收处理等方法。
还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4.2.16 剩余爆炸物品的退库
对当次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应该清点数目作退库处理,登记造册。严禁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抵押。
还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附件一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