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做市转让业务柜台操作流程 目 录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即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持有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A股账户,含原代办股份转让账户(4字打头的账户))。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 13:00 至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 13:00 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
对于做市转让方式,每个转让日9:30至11:30、 13:00 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2、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3、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4、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T+1日交收 网上委托(通达信)
热键委托
柜台委托(仅限应急情况下使用) 客户业务资格的申请与撤销、股份转托管、股份非转让过户、柜台委托(仅限应急情况下使用)等。 营业部柜台服务岗 营业部柜台服务岗
(复核) 书面申请材料初审 系统内信息录入 资料归档 书面申请材料复核 系统内信息复核 合格投资者: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条件的投资者。通过系统为投资者新增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协议并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功后,投资者方可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受限投资者: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条件,但属于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无需为受限投资者新增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协议,投资者可直接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18/44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如有)
关于客户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证明文件(如有)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提供)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委托办理提供)
《账户业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19/44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如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账户业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21/44 在所涉账户无挂牌公司股份、相关在途权益的情况下,客户自行申请撤销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业务资格;
符合《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九条所述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