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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能源公司来料加工协议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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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2/8(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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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来料加工协议书

甲方: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
法人代表:庞英学
注册工商号:
电话: 传真号:

乙方:岳阳汉臣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工商号:
电话:传真号:

就甲方提供自有二甲醚生产装置为乙方进行加工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自有库区内年产二甲醚装置为乙方生产二甲醚产品。

二、乙方在防城港注册一家有二甲醚销售及甲醇采购资质的公司,自主经营。乙方自行负责采购甲醇、煤等原材料及二甲醚成品的销售。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安排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生产二甲醚的规定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甲方负责原材料的入库及成品的出库操作,包括装船、卸船、装车、卸车等。

3、甲方负责原材料及成品质量的检验,包括甲醇的品质及二甲醚的取样、化验及品质报告单的制作,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给乙方。

4、甲方在协议期间对双方约定的技改项目进行设计、报批及施工。费用另行约定。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采购原材料及相应辅助材料,所采购原材料品质应符合生产二甲醚的要求,负责及时购进原材料及安排相关运输工具。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将各项费用及时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3、乙方负责所购进的原材料来源清楚,手续齐全,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乙方根据生产的需要可派四名工作人员进驻库区,进驻库区人员应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费用及付款
1、加工费用双方约定为贰拾叁万元/月,每月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定金。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3、每月因生产需要产生的电费、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按每月初抄表的数字确定,并按防城港市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最终金额后支付给甲方。

4、装船、卸船费用:30元/吨(含码头费);装车、卸车费用5元/吨(含过磅费)

甲方银行帐户信息
单位名称:广西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防城港分行
账号:

五、品质与计量
1、原材料的品质由乙方负责,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村料应达到生产二甲醚的品质要求,乙方应提供每批次原材料的品质报告单给甲方。

2、成品二甲醚以船装运出库的,由乙方委托商检部门执行相关工作,同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报告单复印一式二份,双方各保存一份;以汽车装运出库的,以甲方库区地磅单为准(以上装船与装车过磅的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仓储保管及出入库业务
1、乙方如有原材料到船或到车计划,应提前至少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卸货的各方面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进出库管理,甲方凭双方确认的乙方加盖有效印章(公章、业务章)的提货单原件发货(提货单样本由乙方提供)。超过100吨的大提单必需由双方指定特定人员利用可复查方式确认方可发货。

3、甲方应每天对原材料数量、成品存货数量进行盘点,每月与乙方一道进行盘点,制作盘点对帐单和报告,并传真给乙方,一旦发现数量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共同查找原因并进行协商处理。

4、每日由双方指定人员对库存原材料及成品进行对帐

七、保险
甲方负责购买设施、设备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乙方不购买保险的,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将将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转给第二方进行承包,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签订经营、采购、信销售合同。

2、协议期间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生产工艺,如确有更好的生产工艺需要技改,应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甲方安排人员实施。费用另行协商。

3、因乙方现场人员责任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应对损坏的设备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或折价赔偿。

九、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留置仓储的原材料或成品货物,一个月后乙方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移仓并以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冲抵乙方欠款。同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原因中途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同时乙方结清应付甲方的所有费用后方能提货;否则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货物,并收取从滞置货物之日到乙方提货清空罐及管线完毕期间的相关费用及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

4、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5天仍未能支付加工费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5、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生产的,超过15天,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十、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及产业调整政策实施,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为免责。

3、乙方现场人员指挥失误造成原材料及成品货物短缺、变质的,甲方不负责任。

4、因乙方销售的原因造成甲方憋库的,甲方可自行停止生产,当月产量达不到计划产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遇双方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向防城港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十二、协议期限及生效
1、本协议有效期为贰年,即从贰零壹壹年肆月壹日起执行至贰零壹叁年叁月叁拾壹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