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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喜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 (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企业文化建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本着为甲方服务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具体按排如下:
企业文化建设原则
乙方按甲方规定,提供企业文化建设策划,包括文化建设策划与安装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约定期限内要求乙方提交关企业文化建设策划方案,有权要求乙方在委托范围内从策划角度提供书面意见和建议。
2、批准乙方制订的整体建设策划后,承担有关企业文化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3、乙方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甲方要求安装,如出现问题应与甲方协商。
4、安装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企业文化建设工程费并按时支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企业文化建设工程费。
2、负责根据甲方要求和项目进度的不同阶段,提报企业文化建设策划,经甲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3、乙方提供:
(1)项目的策划;
(2)项目的全部安装与调试。
4、承担因乙方自己过错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
5 乙方要对企业文化建设工程保质保量。
第五条企业文化建设的给付标准和方式
1、企业文化建设费共计元(大写计人民币××万元整)。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整(大写计人民币元整)为预付款。
3、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整(大写计人民币 万元整)。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提供有关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而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不及时提供策划方案,甲方追究责任或终止合同。
3、甲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给乙方企业文化建设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泄露商业秘密或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第三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5、任何一方单方擅自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属违约行为,需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应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而中止合同或改变合同的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第七条附则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4、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任何一方可以但限于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