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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境物品系指政府为保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等方面的利益,以法律、法规明令不准进境或出境的物品。
限制进出境物品系指按照国家规定限值限量进出境或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出境的物品。
4.0禁限物品的范围
4.1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4.1.1禁止进境物品
l.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4.1.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2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4.2.1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4.2.2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 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5.0部分禁限物品的管理规定
5.1武器弹药
5.1.1.武器弹药的概念
武器弹药包括各种枪支、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枪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指整发子弹或其组成部分,包括弹壳、底火、发射火药、子弹或任何枪支中使用的弹丸。
仿真武器是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物品,包括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他仿真武器、弹药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类似械具。
5.1.2.对武器弹药的管理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禁止旅客携带各种武器弹药进出境。违者,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旅客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境的,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枪支携运许可证,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件及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枪支携运许可证放行。
5.2管制刀具
5.2.1.管钳刀具的认定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
5、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等。武术器械及生产、工作、生活用刀具,比如切菜刀、武术刀都不属于管制刀具。
5.2.2.管理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禁止旅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进出境。违者,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认定。
5.3毒品
5.3.1.毒品的概念
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辞。毒品是国家立法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通称。
5.3.2.管理规定
1、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禁止进出境。
2、对国家立法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海关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实施管理,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海关一律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进出口手续。
3、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4、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5.4金银及其制品
5.4.1.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的验放规定
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5.4.2.海关对旅客携带出境的金银及其制品的验放规定
1、海关核准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内;如需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的旅客行李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壹验放行;凡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2、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的商店购买的金银首饰,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不能提供特种发货票的,不许邮寄、携运出境。
3、旅客因出访、探亲、旅游等目的出境,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其佩戴的自用金银饰品,在海关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准予放行。超出规定限额的,海关凭银行出具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4、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5货币及有价证券
5.5.1.海关对国家货币出入境的验放规定
1、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人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双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海关予以处罚。
2、依据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2.海关对外币爰外币票据的验放规定
1、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外币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