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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金泰木业公司章程DOC.doc

金泰钢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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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42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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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5(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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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企业章程

廉江市金泰木业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廉江市金泰木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廉江市河唇镇鸡公塘村;邮政编码:5244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收购原木旋切单板加工胶合板,销售自产产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周及珍,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一号三幢310室, 身份证号码:350424197110060923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贰佰元人民币,总认缴出资贰佰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前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手续及增资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周及珍担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周及珍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聘黄文安先生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及珍担任。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