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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9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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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
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
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
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疾
病身故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
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特
定交通工
具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一
般意外伤
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
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
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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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
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
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2.5.2终
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生
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
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
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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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年交保险
费一千元。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
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
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