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外国人暨大陆人士如何取得台湾不动产? 蔡浚明外国人是否可取得台湾不动产? 平等互惠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律,中华民国人民得在该国享受同样权利者为限。(土地法第十八条、外国人在我国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互惠国家一览表)限制 土地之类型:凡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禁止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予外国人。(土地法第十七条)
取得土地之用途:外国人基于自用、投资或公益为目的,得取得住所、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商店、工厂、教堂、医院、外侨子弟学校、使领馆、公益团体之会所及坟场用途之土地,可由外国人取得土地。(土地法第十九条)
流程图 大陆人士是否可取得台湾不动产?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九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但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设定负担或承租。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三四五的限制 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后满3年才得移转。《不动产许可办法》第6之1条
四:取得不动产物权之大陆地区人民,每年来台总停留期间为4 个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数不作限制。《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12 条
五:大陆地区人民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核贷成数以担保品鉴估价值50%为上限。《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 人的限制 《不动产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但书
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地的限制 《不动产许可办法》第2条
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国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细则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垒地带法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带,由港口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划定一定范围之土地。
五、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应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政策上的限制 《不动产许可办法》第3条
一、影响国家重大建设者。
二、涉及土地垄断投机或炒作者。
三、影响国土整体发展者。
四、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其他限制 大陆地区人民不得申请共同取得不动产(内政部99年9月2日台内地字第0990175971号函)
不许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第二栋不动产(内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内地字第0990215799号函)
流程图 相关税费 契税:以移转当年房屋评定现值x 税率 6%
房屋税:每年5月开征
1、 住家用:房屋现值×1.2%
2、 非住家非营业用:房屋现值2%
3、 营业用:房屋现值×3%
地价税:每年11月开征
1、一般税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进税率)。
2、自用住宅税率: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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