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保险费:100元 投保范围: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如您从事下列职业:砍伐业运材车辆司机及押运人员;出 租车司机;短途客货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拖拉机、农用四轮车驾驶人员;机动三轮车驾驶员;长途客货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 员;砂石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工程卡车人员;液化、汽化油罐车人员;救护车驾驶员;营运摩托车驾驶人员;垃圾车驾驶员;液 化气罐随车司机及工人;飞行员;飞行训练学员;运钞押运人员(含司机);汽车、摩托车赛车手;滑翔机具驾驶人员;汽车、机 车赛车人员;航空试飞人员。请勿通过本卡投保。 保险金额:搭乘或驾驶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000元 搭乘或驾驶机动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0000元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2份,多投无效。 特别约定:1、本合同《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约定的交 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2、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国 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意外医疗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 险,本合同《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意外医疗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70%。 保险期间:1.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 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日。 2.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畅行卡(B款)采用《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保险责任: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 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 其余额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 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确定的残疾程度,按 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 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 金。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 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医疗保险 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 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 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 区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明确提示:1.本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卡规 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需凭身份证明、本卡、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保险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电话:95519。 3.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成功后可登陆中国人寿网站或致电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 查询保单信息。4.本卡未尽事宜以《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 款)》、《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为准,投保人(激活人)请登陆 网站查询以上 条款,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前应明确理解条款和投保须知。如有疑问,请致电中国人寿客户服务电话95519。 5.本卡不挂失、不补发,请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