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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脑初中
2011年9月
哈尔脑初中教育交费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交费行为,为教育树立更好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交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兼学校交费专管员,组员由学校的教导主任、政教主任、会计、出纳担任。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交费工作会议。
2.学校的一切交费行为必须在校长的同意下,在学校交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一分钱。
3.学校在向学生收取代办服务性项目(校服、课间食、报刊杂志、保险)前必须首先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做好教育交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形成会议记录,报市教育局备案。在具体交费过程中,对为学生“三代”服务内容必须在办妥学生家长自愿手续的前提下规范操作,程序合法。
4.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集中向学生交费时必须将交费项目、交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在校园醒目处设置“教育交费公示栏”,并实行亮证交费。
5.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必须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6.对市教委规定之外的学生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应由学生或家长自己去书店选购,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代购。学校不得允许任何书店在学校内设摊推销课外读物。
7.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健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电影费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学生参加的各类等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等),学校可根据市等级考试办公室的要求向学生宣传或发布有关信息,但不得向学生交费,家长要求学校代办报名的,须办妥有关书面委托手续。
9.学校不得违规办班交费,也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交费的课外班;学校任何人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举办业余学校(班)或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10.学校的一切交费必须全部按规定入账,并及时出具统一的收据。不得截留、挪用、隐瞒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学期结束时必须向学生家长或学生提供结算清单,余额必须及时发还。
11.凡有违规交费行为的教职工一律取消两年内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