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浅谈遗产税 一、遗产税的产生 (一)遗产税的本质及依据 (二)遗产课税的种类 (三)遗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我国实施遗产课税的可能性 (一)客观经济条件已经成熟 (二)文化条件成熟 (三)遗产课税能促进社会进步 (四)贯彻国际对等原则,维护国家税 收主权 一、遗产课税的产生 (一)遗产税的本质及依据 1、遗产税的本质 遗产税称谓较多,英语表达上有inheritance tax,succession tax,legacy tax,estate tax,death tax等等。遗产税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遗产所征收的以遗产取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税,通常,我们认定下列两种形式的遗产税。一为遗产税,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二为继承税,即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死亡”是课征遗产税的主要条件,若无死亡,则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就性质来说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一回事。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也就是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所以,对继承财产的课税就相当于对遗留财产的课税。在英国曾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 虽然如此,二者也是有差别的。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纳税主体就是一个;继承税则是对各个财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征税,纳税主体可能是多个。因此前者亦称为“总遗产税”,后者称为“分遗产税”,本文简称为遗产税。 遗产税是从财产税中发展演变出来的税种之一。对财产课税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将财产课税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前者是就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依其数量和价值进行课征,如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遗产税就是财产转让税的最主要形式,是一个集财产税、所得税、目的税于一身的税种,有其自身的特点。 (1)遗产税是累计的财产税。遗产税可视为数十年征收一次的财产税。只不过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比财产税稍广,它不仅包括不动产、动产、还对个人使用物品课税。 (2)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在税法上,依照税负能否转嫁,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最终转嫁到他人身上的税。就遗产税而言,遗产取得人就取得的遗产纳税之后,不能将税负转嫁他人,故为一种直接税。 (3)遗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所得税是平时根据收入所得课征的。平时课征后收入集聚成为财产,在遗产人死亡时对其一次性课征,是所得税的补充。 (4)遗产税是一种目的税。大部分国家的遗产税都是国家经济处于十分困难时,为平衡社会财富而开征的。开始时税率较高,有的甚至全面剥夺。实质上遗产税成了非常时期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后来逐步演变为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分平化的经济措施之一,而其财政功能逐步下降。 2、遗产税的课税依据 征收遗产税的最初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政支出(如军费)的不足。随着经济发展,遗产税的社会目的更被看重。遗产税在政策制定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死者财富如何处置的看法。关于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国外税收学界历来有种种解释,归纳起来大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现一一评述: (1)国家共同继承说 以德国法学家布鲁切利为代表,认为国家对于私人财产有共同继承权。一方面,私人之所以能积累起财产,并非独立努力的结果,有赖于政府提供的财产保护。另一方面,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继承人继承财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这种观点存在几个问题。据此观点来看,国家应分得一部分遗产,这就使得税收的强制性手段成为不必要;而且国家法律上承认私有财产,遗产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所得遗产数额是根据死亡遗嘱而定,其遗嘱中没有列入国家作为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额,则国家无权继承私人财产,否则就与这个规定相悖。 (2)溯往课税说(追税说;补税说) 以美国的韦斯特和法国雪夫勒为代表,认为死者生前积聚的财产有逃税的成份,因此对遗产税课重税以补足平时未纳的税。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根本无法确定纳税人在生前总共逃避了多少税收,也就无从证实对其遗产所征收的遗产税与其所逃避的税收是相等的,也就无法证明遗产税与逃税相关联。 (3)课税能力说 以美国的赛力格曼为代表,认为继承人获得遗产,增加了其财产和所得,也就增加了其税负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税收也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所得税是对人课征的税种的原理,反映了个人所得的增加。如果对一般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遗产所得不征税,是不公道的。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就遗产人而论,所有财产在其死亡时已无所用,边际效用几乎等于零,这部分财产的纳税能力无限;就继承人而论,获得遗产是意外所得,也有较大纳税能力。但是遗产税在适用的纳税能力原则时,必须考虑财产继承的亲等关系,即在设计税率时应按亲等关系区别对待。 (4)平均社会财富说(均富说,分散财富说) 这种观点主张平均财富是社会的公德,而对遗产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高收入阶层的人在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后,税后的所得留给 个人,这些财富日集月累形成了在笔的财富。如果作为遗产税留给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通过遗产税,特别是以累进税率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说从公平角度看问题,认为社会均等,主张公平竞争,但同时也承认后天给予。 (5)社会公益说 此说主张,课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因为私人财产遗留给后代或他人要课征税收,还不如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这样于利无多大损失,于名却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