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南海源辉鞋业有些公司
生产车间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 员工管理第三条 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地方观念或省籍区分以及民族区分。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佩戴于左胸前),不得穿背心,穿拖鞋等奇装异服进入车间。第五条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12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若晚上需加班,在下午16:30前填写加班人员申请表,报经理批准并送人事部门作考勤依据。第六条 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全体干部须提前10钟到岗,平时每天全体干部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严禁代打卡及无上班、加班打卡。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车间主管、质检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车间主管申请同意方能离岗。第八条 上班后半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要求离岗者,须事先向车间主管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第九条 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集体进入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第十条 禁止在车间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门外。第十一条 作业时间谢绝探访及接听私人电话.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机器,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第十二条 未经厂办允许或与公事无关,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产品(或废品) 和私人用品放在工作台上。
第十四条 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第十五条 生产时如果遇到原辅材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品质问题,有权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第十六条 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车间主管开具领物单到仓库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生产过程中各车间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物料有条的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水标的产品要跟随流号对好。第十七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操作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第十八条 在工作前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因管理粗心也受连带处罚)。第十九条 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第二十条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工作工具、设备。对闲置生产用具(如:夹头、电扇、螺丝刀、老虎钳等),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二十一条 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车间主管、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物料,工具必须捡起。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产品部件或样品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第二十六条 下班时(或做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本人和车间主管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清洁卫生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章 员工考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