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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20页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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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5(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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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年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点: ××企业 ××公司 甲方:××企业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 号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1.2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本受托的名称为:××企业年金基金。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公司(企业) 3.1.2 受托人(乙方):××公司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