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旧城改造及一级土地开发
前言
随着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也逐步攀升,拿地成本越来越高,土地争夺日逐白热化,市区内土地已变得日益稀缺。而旧城改造将会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大量土地资源。旧城改造土地基础知识一级土地开发
contents
房地产转卖或转租的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也包括房屋的交换、抵押、典当等流通形式。
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又称土地市场:
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房地产三级市场
房地产市场分类
房地产二级市场
房地产一级市场
房地产转卖或转租的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也包括房屋的交换、抵押、典当等流通形式。
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又称土地一级市场:
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一级市场
二级市场
三级市场
房地产市场分类
土地分类
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主要是指耕地和宅基地归)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土地产权的含义包括土地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典当权和租赁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注: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1、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成本价向用地单位供应的土地、主要是公益事业,学校,医院,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公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有企业等。一般不可抵押、不能转让、出租。
2、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交纳土地出让金以货币等形式有偿使用土地的。主要是经营性用地,房地产、住宅、商业、工业等。可以依法出让、出租,享受收益,可以抵押贷款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划拨的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同点在于:
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概念: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
拍卖公告
竞买人报名
交纳保证金
公开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
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的10%的定金;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