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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美家政服务咨询公司章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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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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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8(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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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肥皖美家政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徐罡和胡添添共同出资设立合肥皖美家政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美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合肥皖美家政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望湖城望湖东苑4栋408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家政服务,保洁保养,教育咨询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徐罡
2.1万元
货币
2012.05.19
70%
胡添添
0.9万元
货币
2012.05.19
30%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2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徐罡担任。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胡添添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