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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完善和改进计划
发现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适宜的条款、不能充分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不能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不能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进行处罚并适当调整指标。
针对考核中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持续改进绩效考核制度,不断降低、控制或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和危害。
3、绩效评定工作的要求
总经理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发生死亡事故后应立即重新进行评定,检查标准化体系的缺陷,提出改进措施。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4、 绩效考核评定
(1)、年终安全考核按100分计,其中事故考核占50%,日常安全管理占50%,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分~8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年终安全考核为优秀的部门方具备评选先进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部门领导,年终绩效考评将受到一定影响。
(2)、在日常安全考核中,无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事故,并在年终安全考核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部门,给予安全奖励。
(3)、在全年生产工作中,轻伤事故率没有超标,但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年终安全考核为合格(含合格)以下的部门,不给予安全奖励。
(4)、 在全年生产工作中,轻伤事故率超标的部门,年终不给予安全奖励。
(5)、在全年生产工作中,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对部门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6)、 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火灾、爆炸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处室和主管领导,并做好伤员的抢救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对隐瞒不报、有意拖延不报、漏报、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保护事故现场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