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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课程课本(333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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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4(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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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
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
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
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
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
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
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
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
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
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
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
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
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
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
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
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
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
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活动。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
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
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
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
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
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
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
工程项目,应该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
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
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
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
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
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
应商。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
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
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
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
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二、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
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
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必须以依法订立为前提,使所订立的合同成为双方履行义
务、享有权利、受法律约束和请求法律保护的契约文书。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⑴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⑵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
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称为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
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
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
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
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